杏鑫平台提供_辽宁仿制药品挂网采购(2022年第一批)资料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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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仿制药品挂网采购公告(2022年度第一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完成2022年度第一批仿制药品增补挂网采购相关产品和 企业资质的审核工作,现对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和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内容     1.2022年度第一批仿制药品申报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附件1)     2.2022年度第一批仿制药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附件2)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6月1日     三、有关说明     1.本次药品增补的范围为《通知》规定的仿制药品,即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     2.无论是否通过审核,企业都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3.对于时效性文件,以2022年4月27日(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时间节点,在此日期之后过期的材料均认定为有效。     四、申诉受理     对本次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以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诉,请企业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一)资质审核结果申诉     1.补充本企业资料或更正本企业信息     对于资质信息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根据审核不通过原因,重新维护相关信息,并重新提交至中心审核。     2.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相关申诉     针对其它资质审核结果的相关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递交《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申诉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逐页加盖鲜章。      (二)价格信息申诉     针对价格信息的申诉,企业需在公示期内网上填写申诉信息,并递交纸质申诉材料,网上申诉和纸质申诉材料递交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的全国最低价不实,针对全国最低价错报、漏报的申诉予以受理;针对相关省份价格不存在(无效、失效)的申诉予以受理;全国各省现行 采购价信息实际已达到3个及以上省份且申报的全国最低价属实,针对非全国最低价漏报、错报的申诉不予受理。     1.网上填写申诉信息      (1)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药品耗材登录入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      (2)点击“药品 招标”模块下的“价格信息公示(2022年第一批仿制药)”菜单,查看价格信息公示内容。      (3)查找拟申诉产品并点击该产品右侧【申诉】按钮,进入产品中标价信息申诉页面,填写相关申诉信息,每条产品仅有一个申诉入口。      (4)申诉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申诉内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可通过点击“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的“申诉管理”菜单,进入“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进行查询。点击页面右侧【编辑详情】按钮,可对已保存的申诉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和提交。      (5)对所填写的申诉内容确认无误后,在“中标价申诉信息管理”页面点击【提交申诉】按钮,对申诉信息进行提交。已提交的申诉信息将无法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2.递交纸质申诉材料     网上申诉提交后,在系统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五、申诉材料递交     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传染,同时减轻企业负担,本次申诉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递交。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收件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收件电话:024-23448115 ,邮编:110031。请在公示期内邮寄相关材料(以寄出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温馨提醒:中心收到纸质申诉材料后会在信息库中做出提示,请留意查看“审核结果公示”功能模块下“申诉管理”菜单中“接收状态”的提示。如材料寄出多日仍未显示“已接收”,请与中心联系确认。     附件:     1.2022 年度第一批仿制药品申报企业资质信息审核结果     2. 2022年度第一批仿制药品资质信息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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