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重庆、内蒙古、湖北、四川、云南、西藏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为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 药品,由六省区委派代表组成药品联盟采购工作办公室,代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实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六省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对涉及品种实施联盟带量采购,鼓励其他 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具体目录如下: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必要时延长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一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 企业仍按中选价继续进行供应,直至 采购周期届满。 本次联盟接续采购采取带量联动、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联动国家和各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可多家中选。 首先由企业自主报价,确定入围预选产品。医疗机构综合考虑用药习惯、供应保障等情况,在预选产品范围内选择产品作为本单位的意向采购产品,并参照历史采购量等,填报未来一年采购需求量的80%(抗菌药为50%)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上一轮中选产品纳入预选产品范围的,其约定采购量须达到该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50%。 然后由申报企业结合自身供应能力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供应,企业确认供应的产品即为拟中选产品。企业在该联盟省份已有确认供应的医疗机构,则不得拒绝供应该联盟省份的其他医疗机构,如拒绝视同放弃本次参与资格。企业确认不供应或放弃确认的,其对应医疗机构填报的约定采购量,将推送给已确认供应且价格最低的企业,即完成双向选择。医疗机构未填报约定采购量的产品,企业也可确认供应,作为拟中选产品。拟中选产品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推送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如同品种最低价出现多家企业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原国家集采中选企业优先;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2020 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优先。 本次正式实施方案预计将于4月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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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2-03-28 08:40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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