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18日讯 各生产商: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7号)的有关精神,便于医疗卫生机构优先 采购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我处拟在药品交易系统和基药交易系统中添加标注,现对拟标注的产品进行公示(详见附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注的产品 截止2020年5月14日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即《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包含已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根据《关于发布化学 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第3类、第4类取得药品批件的药品及国家规定的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 二、公示时间 2020年5月15日至5月21日。 三、申诉质疑递交方式 在公示期间如生产商对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生产商用药品申报系统登录广西药械集中采购网首页的“咨询答疑系统”,点击“咨询答疑”菜单下的“申诉项目”,选择对应的项目进入,点击“创建咨询”按钮并按照系统格式要求逐项填写申诉内容,填写申诉内容时请选择相应的类别申诉选项,申诉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即可。 四、其他说明 后续将根据《中国上市 药品目录集》的仿制药更新情况进行刷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处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拟在系统中标注的仿制药(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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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1-12-06 09:43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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