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继续加强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 139 个药,全市药店必须登记销售 11月18日,上海市药监局、卫健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零售 药店疫情防控实名登记药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有关要求,市药监局联合市卫健委组织部分专家对原制定的《退烧止咳药目录(2021年2月)》进行调整,制定了《疫情防控实名登记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目录(2021年10月)》。 《通知》要求,各相关企业应根据新的目录梳理线上线下药品销售品种,开展人员培训,零售药店应根据《上海市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调整告顾客书内容和专区专柜设置。 自2021年11月15日起,各相关企业按照新的《疫情防控实名登记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药品目录》(文末附目录)执行线上线下药品销售实名登记和信息上报工作。 国家药监局:继续加强四类药品销售监测 此前,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召开了药品经营监管暨疫情防控工作专题视频会。会议要求,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继续加强退热、止咳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强化新冠病毒疫苗配送监管。 在此背景下,各地在最近发文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 其中,上海市《通知》提到,是为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强化零售药店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监测的要求。 11月17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62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药监局副局长王福义介绍,“早发现、早报告”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在此,要求全市药店,进一步发挥监测“哨点”作用。 下一步,全市药监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对药店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情况继续加强检查督导。对销售“四类药品”信息不登记或不报告的,发现一家关停一家,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1月15日,重庆市药监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要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 同时,要认真做好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购药人员的信息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所属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药店违法违规,从严查处 根据重庆市《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书》,零售药店还应做好以下三点: 其一是,严格执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 消毒。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 其二,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每日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不得“带病”上岗。 其三,严格管控药械质量安全。从合法渠道购进并按规定陈列和储存药品。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对此,重庆市药监局强调,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以下情形依法从严查处: 1、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暂停经营限期整改和立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4、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 医疗器械的,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同时列入失信 企业名单公开曝光,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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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1-11-26 10:56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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