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效为1个月。意见稿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对现阶段的互联网诊疗提出了全新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促进互联网诊疗服务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 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互联网医院迈入强监管新时期 互联网诊疗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诊疗更是发挥出难以磨灭的作用。据国家卫健委规划信息司统计,国家卫健委属管医院互联网诊疗彼时比同期增长17倍,一些第三方平台互联网诊疗咨询增长20多倍。 自2015年全国首家互联网医院诞生以来,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下,互联网诊疗发展方兴未艾。据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6月,我国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过1600家。“互联网+医疗”带来的创新成果不言而喻,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互联网客观存在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互联网诊疗亦容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 此前就有业界声音指出,部分制药 企业将合作的互联网平台的线上药品销量计入 医药代表的业绩考核,授意医药代表用线下学术拜访推动线上处方量,其中不乏药品回扣现象;有的互联网 医院还将医生的服务收入和药品销售挂钩,企图“洗白”药品回扣行为。而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先开药后补方或不合理用药等现象也并不鲜见。 随着此番“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等监管细则的提出,互联网诊疗领域存在的这股不正之风有望得到切实纠正。 在业务监管上,意见稿也要求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采集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患者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等。毫无疑问,互联网医院将迎来强监管新时期。 医保支付落地加速第四终端扩容 就在同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在“丰富线上生活服务新供给”这一项中明确提出,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充分运用互联网拓展服务空间和内容,提供在线挂号、复诊、远程医疗和随访管理服务,引导互联网医院与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这也让业界对未来的互联网诊疗生态更加充满期待。 在互联网医疗行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中,医药电商这一新兴业态的前进势头更加迅猛,正在加速重构国内医药市场。根据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南方所”)的分析,线上电商平台的医药销售额异军突起,仅天猫、京东平台,200多家 药店销售数据显示,今年1-5月线上处方药销售额达到56.6亿元,同比增长274.8%,线上OTC销售额为49.7亿元,同比增长19.3%。 2020年,中国药品线上销售额为1593亿元,成为继医院、实体药店、基层医疗机构之后的第四大医药销售终端,南方所预计,2021年第四终端的规模将超过22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40%。 第四终端的亮眼成绩离不开医保支付方的鼎力支持,后者作为互联网诊疗中的关键角色,正在助力互联网诊疗闭环的加速形成。国家医保局此前透露,全国各省市均已出台“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的支付政策,北京、上海、江苏等地部分医疗机构已实现医保患者可以在家问诊、线上支付、药品配送到家。当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制定“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范本,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落地落实。 业内普遍认为,合规是互联网诊疗开展的前置条件,随着未来监管细则、医保支付新规落地,有望推动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向纵深规范发展,诊疗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保障,而第四终端也将因趋于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互联网诊疗生态再度实现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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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1-11-01 07:43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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