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74号(医疗体育类504号)提案答复”的函,释放重大信号,涉及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下一步工作考虑、医药、医疗、医保领域的衔接等内容。 对于“推进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研究后,决策如下: 继续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药品集采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吸收地方好的做法,结合高值医用耗材特点,开展了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价格从1.3万元下降到700元左右,大幅挤出中间环节水分,显著减轻患者负担。全国患者已于2021年1月用上降价后的产品。目前,采购进度符合预期,中选支架供应平稳。 目前,已启动人工关节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正在积极筹备前期准备工作。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7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供总体规范和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指出,将指导推动地方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采购是一种高效的组织体系,有利于区域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问题解决,把局部的经验变成全系统的智慧,进而转化成整体治理效能。目前,所有省份均以独立或联盟形式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导引导丝、骨科创伤类、吻合器、补片、胶片、冠脉球囊、人工晶体等医用耗材。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为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用耗材分类和编码标准,进一步拓展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按照公告有关要求,2021年1月起,组织开展9大类69个品种实施唯一标识工作,各相关部门重点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编码衔接应用。 目前已研究确定第二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品种和有关要求,逐步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 在支付层面,《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中采购高值医用耗材,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协同,通过合理设置挂网价、医保支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避免患者费用负担增加。 国家与地方双向扩大范围,禁止恶意低价竞争 对于未来工作考虑,国家医保局给出明确答复。 下一步,将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协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根据耗材特征“一品一策”精心组织,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采,并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今日,在第1849号(医疗体育类100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合理制定医用耗材集采规则,综合考虑产品质量疗效,引导 企业有序竞争。 从相似度较高的品种入手开展集采探索。依托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掌握临床使用医用耗材的真实数据,包括价格、采购量、企业竞争格局等信息。在客观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临床专家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材质、疗效,对治疗目的、临床功效、产品质量类似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量合并,统一竞价,公平竞争。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加多样化的品种纳入集采范围,我们将按照“一品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价格、供应、诚信等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集采规则。 对于恶意低价竞争,国家医保局也做出了回复。 关于防止企业恶意低价竞争,在减轻医保负担的同时关注医用耗材创新的建议,在现有工作中已有所考虑。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允许多家中选,中选率较高,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激烈竞争后出现价格过低的情况。同时,采购文件明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违规名单’,并取消该企业的申报、中选资格”。 在设计冠脉支架集采规则时,既考虑了集采产品的技术成熟性,也为未来的创新产品留出市场空间。一是根据产品市场结构设定带量比例,确定首年意向采购量为医疗机构报送采购需求的80%,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新产品留出市场空间。 二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采购周期为2年,鼓励新产品参加集采。通过上述规则设计,避免市场固化,使得非中选产品以及未来的新产品仍有充足市场空间。 同时,国家医保局指出,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标准政策,引导医生及患者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促进医用耗材市场价格形成,逐步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政策实施,围绕医用耗材治理,拓展唯一标识在医药、医疗、医保等领域的衔接应用。 同样在今日发处的第3027号(医疗体育类187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国家医保局对民营医疗机构 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的提案作出了回答,也涉及到医保定点管理的内容。 国家医保局指出:医保部门在定点 医药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公立 医院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按照《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精神,2020年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确了协议变更、中止和解约的不同情形,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一步,将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和耗材价格监督工作,密切关注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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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1-09-20 08:45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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