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24日讯 60天内必须结清货款 12月22日,山东、河北等多省份的医保局发布关于“公示国家集中采购冠脉支架中选产品补充申报信息的通知”以及“关于冠脉支架集中采购签订三方协议的通知”。 以河北省为例,将拟于2021年1月1日零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从12月21日起,全省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可签订三方协议。 对于集采落地后的实施情况,国家医保局于本月的17日发布实施性的文件,即《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稿),对平台挂网和配送工作、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据国家医保局此前介绍,2408家医疗机构参与本次集采,首年意向采购量达到107万个。 《意见稿》显示,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省级医保部门要对预付政策落实和医疗机构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这意味着,耗材货款医保必须预付30%,60天结算期限将成为“大限”。 全国统一结算模式将至 10月初,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针对“医院结算货款”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同药监局、财政部、卫生 健康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将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结算模式和运行机制。 各地需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指出,“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化、常态化,对于提升药品货款支付效率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国家医保局指出“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均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省份要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国家医保局指出,下一步将积极落实现有文件政策要求,不断推进医保基金与 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拟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考核评价中,逐步将定点医药机构按时结算药款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要求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及时结算药款。 209 家医院 清单公布 12月2日,广东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我省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总计131家二、三甲医院参与第一轮冠脉支架的国采。 北京市也发布《关于开展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确定工作的通知》,共计78家。这209家参与首轮国采的医院,都必须在60天内结清货款。 (内容来源:政府官网 制图: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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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1-01-27 09:02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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