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15日讯 9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特此公告。 附件: 1.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联系方式
本文由
www.healthprocn.org 创作,除注明转载/出处外,均为本站原创,转载前请务必署名
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9-17 08:57 Thursday
官方招商
顶部按钮联系主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