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2日讯 8月2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将设立监管账户实现药品耗材集采货款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即医疗机构将医药采购款在线支付给监管账户,省交易中心通过平台的监管账户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一直以来,回款一直是药品耗材采购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在线结算,在医保的监督下,无疑能直接的解决耗材采购回款周期长的问题。 此外,通过第三方监管平台,药品耗材结款流程也将更加的可视化、透明化、医保设立第三方账户进行监管后,支付、招标、定价“三位一体”,同样也是起到打击院内“带金销售”行为的作用。 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经有浙江、江苏、湖南、贵州等多个省份发文推进实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统一结算工作。 此次四川省在货款线上结算的实施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医疗机构以及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具体包括通过省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带量采购结算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 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 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充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直至结清。 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类型处理。 非带量采购结算 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操作流程如下: (图片来源:华招器械网) 附原文: 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意见》(文号待定)等文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货款线上结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收付药械货款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 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平台在线支付结算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账户用途及管理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除因划转账户利息外,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可设立明细账户进行分账管理。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 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每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为医保基金支出户。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加盖公章。 第八条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登记、变更工作,对不按要求提供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类型。 第十条 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应委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医药机构做好带量采购的基金预付款清算工作,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或年度清算费用时进行等额扣减,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充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直至结清。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类型处理。 第十一条 非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支付给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药械货款退回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将款项支付给对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 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可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委托金融机构支付或退回药械货款。不支持一笔订单分批支付。 第十二条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医药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医药机构预付药械货款时,凭医药机构委托支付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作“暂付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处理,并按医药机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等额扣减时,冲减“暂付款-药品集中采购预付款”科目。 第十五条 医药机构发生药械货款收支业务时,按《政府会计制度》和《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药械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结算纳入《四川省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 医药机构、医药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及药械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效期两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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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9-04 09:09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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