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24日讯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即日起,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牌匾是门面,名称是留给患者的第一印象。起个响亮的名字是应该的,但如果存在投机取巧、故意仿造等行为,就是违规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和取缔。 《通知》称,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 对此,《通知》要求即日起,各地开始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排查范围:所有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 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 医疗机构名称,应符合6 大要求 1、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 2、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3、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4、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 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 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6、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 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3 大重点清理对象 重点清理对象有: 1、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 2、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 3、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 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通知》称,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医疗机构牌匾有雷区,千万别踩 有时,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忽视了,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矫情心理,但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就让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 今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知名 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 明确要求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等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医疗机构名称应与其《医疗机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符。 早在2017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写着“李丽芳中西医诊所”的医疗机构,因牌匾与其《医疗机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不符,被罚款5000元。 处罚原因为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写的是“李丽芳中西医结合诊所”,诊疗科目为中西医结合科,与牌匾上的字样不符。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处方笺等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相同。 作为医疗机构,真正吸引患者的医疗技术而非名称。医疗机构名称排查行动已经开始,大家及时自查自纠,名称非小事,莫要因一时侥幸或大意而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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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7-25 09:05 Satur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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