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2日讯 定了!浙江省医保局发文,医保药品,药店统一加价15%。 医保药品,药店统一加价15% 6月29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 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图片来源:截取至浙江省医保局) 方案指出,该方案的实施对象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在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方面,方案明确,所有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其中,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按照《方案》,由于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统一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这也意味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只能加价15%,且最高只能加价到200元。 15% 的加价,或成为统一标准 从目前形势来看,销售集采药品,加价15%或成为统一标准。目前,已有多省下发这样的规定。 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已有274个药,被限制加价15%销售 其实,加价15%销售集采药的规定,浙江省早就开始实施了。在此之前,浙江省金华市医保局就对列入金华市第二批采购目录的药品进行公开带量采购,并一同发布了“第二批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第二批药品带量采购实施细则”,全市所有医保定点 医院和医保定点 药店参与本次 药品带量 采购。且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保定点药店按实际采购价格上浮不超过15%的价格销售。 据悉,相比第一批目录,金华市第二批药品带量采购的品种有明显扩充。共包括抗菌药(非原研)、抗菌药(原研)、中成药(不含低价药)、中成药(包含低价药)四种分类,共包括274个药。 其中,在抗菌药(非原研)中,共有70个药进入带量采购,除注射用药品外,包括盐酸伐昔洛韦分散片、头孢丙烯颗粒、注射用伏立康唑等品种。而原研抗菌药中也包括罗氏的注射用头孢曲松钠、西安杨森的伊曲康唑胶囊、诺华的替比夫定片等24个知名原研药。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浙江金华市还将180个中成药纳入带量采购,其中不乏清开灵颗粒、疏风解毒胶囊、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复方丹参片、小儿柴桂退热颗粒和连花清瘟胶囊等知名中药大品种。 而且,在这180个中成药,还有33个药有最高限价。比如复方丹参滴丸(规格:27mg,薄膜衣)最高限价为26.08;润肺膏(规格:250g)最高限价为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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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7-03 08:53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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