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18日讯 也许有一天,去你家药店检查的,既非市场局检查员,也非药监局检查员,而是公安民警... 公安民警,开始查药店了 据人民法治网消息,为加强对辖区药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近日,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李埠派出所主动作为,统一部署,组织民警对辖区药店进行安全检查。据悉,此次共有4家药店被检查。 (图片截取至人民法治网) 诚然公安部门非药品零售圈专职部门,但本次公安民警对药店的检查也显得非常专业。 检查中,民警详细查阅了药店的药品购销台账,要求药店负责人对药品进货、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登记。并向药店负责人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和教育药店销售人员要严格落实进门人员体温检测和实名登记制度,严格场所每日清洁消毒制度,严格行业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度;严禁销售非正规渠道的医疗防疫用品,严禁回收二手防疫用品,严禁销售阶段性禁售药品和 保健品。 民警强调,群众对于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依然很大,作为药店,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对全社会负责,不可违法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同时,民警还对药店的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提醒负责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国家药监局:配合公安搞检查 其次,不要认为这种现象会是个例,从国家药监局的要求来看,以后这种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将是常态。 就在6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 化妆品案件查办工作作出新指示。 (图片截取至国家药监局) 值得注意的是,为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通知》要求,各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三个方面强化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其一,及时移送案件,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不得以罚代刑;其二,积极配合检验、出具认定意见;其三,做好刑事程序之后相关工作。 《通知》明确,对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以直接出具认定意见。 同时,对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药监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就在最近,安徽省药监部门也谈到了这一点。根据《安徽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部门联合检查,将是大趋 不难发现,在“四个最严”要求影响下,联合执法愈发突出,相应的处罚愈发严厉。除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外,《通知》还谈到了与市场部门、人民法院等部门的配合。 对于与市场部门的配合,《通知》要求,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对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承担药品、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职能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强化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查处。 对于人民法院的配合,《通知》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日常衔接沟通。熟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和要求,建立健全强制执行协作机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此外,《通知》还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处罚到人”的意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是依法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依法处罚的同时,要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将对人员的资格罚等处罚内容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情况纳入药品信用体系之中,在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同时,将名单汇总后提供给负责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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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6-19 08:50 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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