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8日讯 6月4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出《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新发证范围 本省行政辖区内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且生产范围为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医用氧,需要继续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 有效期在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重新发证,参照本方案执行。 检查验收标准 1.《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法定药品生产条件”)。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及其附录。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 重新发证原则 1. 先报先办原则 本次重新发证采取“先申报先审批,先办结先领证”的原则,分批推进。 2. 现场检查原则 原则上按照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标准开展现场检查,动态生产的,检查结论注明是否符合药品GMP要求;未动态生产的,检查结论注明是否符合法定药品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模板见附件1。 应当安排现场检查情形 1.已列入2020年度检查计划且未组织实施检查计划的 企业或剂型。 2.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或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3.2019年以来质量安全风险上升的企业。 4.已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从未取得药品GMP认证证书和未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或剂型。 5.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认为其他有必要现场检查的。 不予重新发证情形 1.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前,未依法申请重新发证的; 2.未纳入药品管理的企业或相应生产范围的(如药用 辅料不再重新发证); 3.已受理重新发证申请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药品生产基本条件的; 4.法律 法规规定的不予重新发证的其他情形。 同步办理原则 1.重新发证时关键岗位人员已发生变更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的,可同步办理(与重新发证同时申报,分别受理,同时办结)。重新发证时按变更后的人员进行核准或登记。 2.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的,以及异地新增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以及需药品 GMP符合性检查的,可纳入同步办理(与重新发证同时申报,分别受理,同时办结)。经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或符合药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应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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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6-09 08:36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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