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22日讯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 采购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企业、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将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建立联盟采购协调小组及办公室。通过开展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实现医用耗材价格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用耗材,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探索完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临床医用耗材使用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医用耗材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专项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采购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集中采购范围与形式 (一)参与主体及时间。以联盟采购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为集中采购主体,参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中选 药品采购周期。 (二)品种范围。吻合器、补片、胶片3类医用耗材。 (三)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纳入采购品种范围内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国产产品的生产企业含同集团公司的经营企业,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大陆地区唯一总 代理企业,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授权经销期限必须覆盖整个采购周期)和 医疗器械注册人。 (四)采购形式。根据产品入围 企业的数量,采用竞价、议价、谈判等多种采购模式。为确保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集中采购允许多个企业中选。允许同一产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引导企业合理竞价。 三、具体措施 (一)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按照联盟采购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相应品种采购量的一定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 (二)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不得二次议价。根据合同约定,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任务量。若医疗机构在协议期内提前完成约定合同量,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疗机构在完成约定任务量以外,可继续采购未中选品种。 (三)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品种,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四)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从医用耗材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具体预付货款方式由联盟采购各省(市)自行制定。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 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五)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建立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联合惩戒,健全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使用全链条的质量监管机制。规范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联盟采购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国家医保局和各省(市)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 四、考核奖惩 (一)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上报采购信息、签订采购合同、支付耗材货款,并按约定履行合同。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产品的医务人员,通过约谈、警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方式严肃处理。 (二)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将医用耗材使用内化为运行成本,主动控制医用耗材使用。医疗机构因使用集中采购的耗材降低的总医疗费用不调低当年度医保预算总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联盟采购成员单位可以结合本省(市)实际,研究出台进一步的激励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治理医用耗材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举措,联盟采购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及时向本省(市)党委政府汇报,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好本省(市)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通报联盟采购办公室,共商处理。 (二)协同配合。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做好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使用情况指导监督以及耗材质量的检查抽查等工作,加强配合,相互协作,认真落实各部门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围绕医疗机构使用、质量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纵深推进治理医用耗材改革。 (三)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坚决防止医患关系、医药关系与社会矛盾交织叠加引发不稳定事件,尤其要处理好患者投诉、质量安全、配套服务等问题,合力处置突发情况,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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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5-25 07:36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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