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4月29日讯 4月24日,国家医保局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医药圈悄悄流传。 这份征求意见稿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就委托行业协会和业内专家,在京召开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环节诚信体系和惩戒体系建设专题研讨会。彼时会议就医保部门如何运用价格和招采工具打击带金销售等商业贿赂展开讨论。 从本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其很大程度上延续了研讨会透露出的内容。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将被医保部门评级并记录在案,根据相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医保部门会在招标采购方面给予不同的惩戒方式。 带金销售等医药商业贿赂历来是医药行业的“顽疾”,也被认为是药价高企的主要推手。多年来,不同部门针对药企带金销售采取了种种策略,但要么是惩罚很难落地执行、要么是惩罚较轻,大多影响有限。 2019年以来,从财政部、医保局联手对77家药企进行财税核查风暴,获得药企一手成本结构信息;到药目前建立惩戒体系,配合药品集采、药价谈判等对药企产生实质影响的医保支付领域改革,可见,国家医保局正在织起一张大网,从源头建设中国医药市场诚信体系,抑制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时着手进行医药招标采购领域的变革。 01 加大反腐高压 2019年10月,央视新闻又报道一起统方案件,涉案人员曾做过医药代表,通过买卖医院统方数据获利近百万元。而这只是近两年央视新闻报道的多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之一。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医药”“回扣”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得到上千起记录在案的案件。涉及到的关键词有自首、回扣、职务之便等等。 医药销售市场竞争激烈,带金销售已经成为一种业内心照不宣的“秘密”,而购销领域的带金销售更是重灾区。带金销售方式多种多样,又隐秘复杂不易被察觉,明扣暗扣结合,很难界定违法边界。 但随着医改进入深水区,医药购销领域的反腐成为各项政策推行的“交通枢纽”。从2018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之后,各省市陆续发布医药购销反腐文件,反腐高压持续。 此前,医药购销领域最大的惩罚为采购“黑名单”,一旦被列入省级药品招标采购黑名单,则两年内禁入市场,五年两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单,则全国公立医院两年内不得采购其产品。 但业内人士认为,“黑名单”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标准不够细化、惩罚力度较轻,实际很难执行。再加上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尤其是一些市场短缺药品,简单粗暴地采取“禁入市场”也并不科学。 实际上,短缺药品相关问题也需要一个更完善的解决方案。早在201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时就提出稳价方面的举措,提出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成本调查、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 无论是医药购销领域反腐风暴,还是形成更科学完善的招采制度,市场都需要一个更体系化、可执行,覆盖医药行业全流程监管的药企行为信用评级。于是,《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药企的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加速市场规范化。 02 建立动态信用行为评级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等6项制度,随后的附件《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南》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制定了评定标准,失信行为评定等次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涉及到的行为有向公立医院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申请药品挂网或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无正当理由涨价、低价扰乱市场、价格垄断等。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医药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应主动申报,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案件所列药品 “现金回扣”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未按要求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同时,各级医保部门也应及时、全面获取本行政区域内定案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案件情况,完整、详实掌握涉案药品、金额、案由、判决结果、当事人等信息,以此作为企业主动申报信息的校验标准。 这表示,医保局首先会有一份企业案件“清单”,但企业仍应主动申报,否则也会被列入失信行为处理。从具体的评级指南来看,医保局统计的案件时间范围为近三年,判决文书、省财政部门会计核查结果都是医保局统计来源,同时鼓励实名举报,多方位、多角度对药企价格和营销行为进行监管。而监管主体是药企,也意味着药企不仅要审查自身行为,还要对上下游 代理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可见意见稿一旦执行,药企将需要花很大力气规范自身行为,大大加速行业合规转型。 各级医保局要按照医药 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本地招标采购市场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 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 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定等次,省级医保部门将实施分级惩戒,其中包括书面告诫、追缴侵损医保基金的不正当利益、暂停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更严重的会暂停全部药品在公立 医院采购市场的挂网、投标、配送和报销资格,并将相关信息正式通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和证券监管部门。 但同时,企业行为信用评级并非固定的,省级医保部门要采取主动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医药企业有机会进行信用修复、改变等次。对于对于医药企业独家生产、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的药品, 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也会充分评估、保障可获得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其中“特别严重”的行为包括: 1. 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省市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处方回扣等各种形式商业贿赂,单个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2.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累计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实施价格垄断或滥用支配地位,涉案 药品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 4.本省份财政部门组织 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查实存在严重失信情节,涉事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大部制改革之后,国家医保局集药品采购、支付功能于一身,也承担了医药领域这两大环节的改革重担。药品集采无疑是国家医保局近几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而无论是77家药企财政核查,还是本次建立营销和价格行为信用评级,其目的之一都是为药品集采工作提供参考。 信用评级是药品集采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指南》也表示:本指南将为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及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参考。 而对于药企来说,多方位、多角度审视自身营销和价格行为已经迫在眉睫,而在此之后,加快营销合规转型也是摆在所有药企面前的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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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4-30 08:32 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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