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4月21日讯 药店销售假药被查,同时进货渠道作弊,检方发出“从业禁止”建议...... 4月14日,由浙江省舟山市定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药店经营者卖假药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当庭发出全市首份药品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 采购假药被查 现年28岁的方某,在定海某乡镇独立经营着一家手续齐全的药店。2018年10月中下旬,方某发现药店内销售的姜半夏(半夏为药用植物,姜半夏是半夏的炮制加工品,是常见中药材)等药材断货,他随后想到了之前向其推销补品的江西一女子。 在对方身份不明的情况下,方某从该女子处购得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发票等相关资质材料和信息的“姜半夏”中药饮片1千克。 该“姜半夏”进价为130元/千克,而市场上同类药品售价一般在260元/千克左右。方某有执业中药师资质,心里清楚这巨大的差价意味着什么。 随后,方某将购得的这些“姜半夏”放入药店药柜抽屉内对外销售。 同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方某的药店执法检查,发现药柜抽屉内的“三无产品”姜半夏,其颜色、性状与正规的姜半夏差距较大。于是,执法人员进行抽样检测,并于次日将剩余的795.1克“姜半夏”予以扣押。 以假乱真,私自更换进货渠道 被查后,方某为逃避处罚,还玩起了“狸猫换太子”的把戏。第二天,方某就通过江西女子向一 医药公司采购了1千克正规的姜半夏中药饮片,并用该公司出具的企业资质、票据清单等来掩盖之前非法购得的“姜半夏”的进货来源。 后经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查获的“姜半夏”绝大多数为非半夏品种,与水半夏的性状特征接近,属于半夏的混淆品。据了解,半夏和水半夏是两种药材,两者性状功效不同,价格相差也较大。 根据检测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方某购进并销售的该批“姜半夏”为假药。方某因涉嫌销售假药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定海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方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发出“从业禁止”建议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类的犯罪要从严打击。”办案检察官介绍,为有效保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定海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发出全市首份药品“从业禁止”建议,建议法院在判处方某刑罚的同时,判处从业禁止,禁止方某在考验期内从事 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提醒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条件下从事相关生产销售活动。 同时,建议广大市民在购买 保健品或药品时,一定要加强辨别,如遇到真伪不明的药品、保健品或食用后出现不适时,及时到正规 医院检查治疗,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避免更多人受害。 药店购药渠道检查重点 一般来说,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巡查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1. 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特别是违法回收药品)。 2. 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3. 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4. 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 5. 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6. 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7. 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 8. 非专营 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9. 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 10. 销售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 11. 超范围经营药品。 12. 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13.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未按规定陈列药品。 14. 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主要检查未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5. 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16. GSP计算机管理系统无法使用或存在多套系统。 17. 未定期监测及记录药品存放区温湿度。 18. 未建立企业药品购进记录或购进记录不完整。 19. 在核准地址以外存放药品。 20.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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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4-22 08:36 Wedn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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