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公开征集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 、 立项范围和安排 (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 (二)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工作的衔接,有效利用标准跟踪评价结果,以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有害因素专项控制规范、配套检验方法等标准为重点,统筹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三)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另行征集。 二 、 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围绕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推荐的标准起草单位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 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 (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要求。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所需要的技术工作;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承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的,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标准项目负责人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指定,应当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鼓励不少于3家候选单位共同承担。 三 、 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单位、组织或个人提出的立项建议(农兽药残留标准及屠宰规程除外)通过网络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报送。具体方式:登录https://bzlx.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电话:010—52165465)。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征集系统全年对外开放,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立项建议,供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考。其中,2024年度立项建议的收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 国家卫生 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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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3-07-20 02:07 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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