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鑫平台提供_福建药品集采出炉!确定销售限价,医保支付标准打折

      发布在:杏鑫平台注册      评论:0 条评论

  12月2日,福建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采和使用做了有关工作安排。     明确于12月22日对集采中选结果挂网采购,12月26日开始执行新的医保支付标准。     不同类型的品种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中选价格来分别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从实际售价的7折、8折到9折不等。过评的中选品种按不高于中选价来确定支付标准。      以下是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和采购协议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 药材供应站,下同)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 药品范围: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文件)。     (三)采购协议期     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确保采购使用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本次带量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区分A、B组(对应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非竞争组、竞争组)实行分组采购,分别确定对应组别中选产品。各组的约定采购量按医疗机构分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确定。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确定约定采购量,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 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二)明确 采购使用要求。医疗机构要确保完成各组约定采购量,同时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组使用总量的60%。对于同通用名A、B组中有一组流标的,原则上流标组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送的该组预采购量,各家医疗机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对应品种组别及报送预采购量。      组织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 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     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2月9日-12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     医疗机构于12月15日-12月2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于12月21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22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明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若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则以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为托底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支付标准。     1、非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属获得本组10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9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属获得本组5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8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其中中选产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托底,对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2、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B组)     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都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明确执行时间     (一)中选结果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12月26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Responses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