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4月13日讯 申报定点医保药店门槛提高,一批药店将不能再申请定点医保资格。 近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河北省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 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申请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受理评估、谈判签约、分类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相比之前,申报定点 药店的门槛更高,规定更严,一批药店将不能再申请医保资格。 药价低于现有均价 根据《实施细则》,河北省优先将具有“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申请纳入时间不受期限限制;另外,新增定点药店药品价格低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除此外,根据《实施细则》,河北省申请医保定点药店注册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少于1人、还需提供 24 小时售药服务等。 申报定点药店,门槛更高 据悉,根据文件要求,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 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在本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至少有 2 名熟悉医保法律 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耗材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 据管理制度等; 设置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 非处方药品分别陈列,有明确标识; 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公开药店电话; 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省本级医保工作等。 这些药店,不得申请定点药店 根据《实施细则》,零售药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 3 年的; 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未结案或在整改期内的; 因违规被解除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解除之日起未满 3 年或已满 3 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定点零售药店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未满 3 年又成立新零售药店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提前悬挂、冒用省医保定点标识的; 未达到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等原则要求的。 相比此前的定点药店申报条件,可以说文件中规定的申报定点药店的要求更高,尤其是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的规定,意味着未来药价差别不再是药店间竞争主要因素,也让一批实力较弱的中小药店可能随时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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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0-04-14 08:09 Tue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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