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现就缓缴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 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的注册申请人,自应缴注册费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2年9月2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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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为: 2022-10-03 09:00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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