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鑫注册登录_11个非医保,多个重点监控品种,迎战“八省二区”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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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明确本次集采采用综合评价方式进行,得分最高的为拟中选企业,同品种药品中最多产生1家中选企业。     此外,属于本次采购目录范围的非中选药品和未纳入本次集采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全部纳入监控管理,其采购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数量。     而此前在6月7日,辽宁省发布的《关于开展“八省二区”第四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公告》中显示,此次联盟集采共涉及18个品种。     从纳入品种来看,香菇多糖、复方维生素(3)、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胸腺五肽、乙酰半胱氨酸、磷酸肌酸钠、前列地尔、盐酸头孢甲肟、头孢孟多酯钠、头孢替唑钠等11个品种都为非医保品种,此外还包括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胸腺五肽、磷酸肌酸钠、前列地尔等多个重点监控品种。     在联盟集采中,出现如此多的非医保和重点监控品种,还是非常罕见的。     此次参与联盟集采的省份包括辽宁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3省(区),相对于第三批,增加了宁夏、新疆、新疆兵团三个省份。     涉及医疗机构范围包括各联盟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 医药机构按照各联盟地区相关规定开展。     目前八省二区共完成了三批带量采购。第一批由四川牵头,参与省份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海南、山西、西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采购品种17个,最终11个品种15个品规中选。中标的15个品规和最高有限申报价格比较,平均降幅58.05%,最高降幅91.69%。中选品种和四川省已有的挂网价格比较,平均降幅77.00%,最高降幅98.23%。     第二批由黑龙江牵头,在第一批参与带量采购的省份上增加了青海和贵州,形成“八省二区”,21个品种进入集采,共有145家医药 企业参与,最终14家医药企业中选16个品规,其中最高降价92.61%,平均降价66.71%。     第三批由内蒙古牵头,18个品种纳入,涉及心脑血管 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及抗生素等临床用量较大的常见病、慢病治疗 药品。最终,25家企业的17个品种23个品规拟中选,二羟丙茶碱注射剂流标,平均降幅54.76%。据《人民日报》报道,其中,丹东医创药业的吡拉西坦注射液降幅最高,降幅为98.02%,每支由49.6元降到0.98元。     此次为第四批,将由辽宁牵头,而 采购规则上面和第三批大致相同。      约定采购量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联盟省份确定。原则上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其中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盐酸头孢甲肟、头孢孟多酯钠、头孢替唑钠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前列地尔、磷酸肌酸钠、胸腺五肽等为首年约定采购计算基数的50%。      采购量分解原则     联盟各省份按照医疗机构报量数据(基数)、比例分解本省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联盟省份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重叠时,各省在执行国家组织药品中选结果时,终止本次集中带量中选结果,约定采购量按照执行时间折算。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的双方协商解决。      报价要求     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申报价超过最高有效申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其中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加1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加4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中选规则     同品种药品中最多产生1家中选企业。本次集中采购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对产品经济评价指标(按照单位可比价计算)和技术评价指标进行评审,总分100分,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为拟中选企业。     (1)同品种药品申报企业2家及以上的,按照综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分最高的确定为拟中选企业。若综合评价得分相同,则按经济评价指标得分、原料药自产得分、失信等级评定依次确定。     (2)申报企业为 1 家的,报价降幅不低于全部申报产品的平均降幅,确定为拟中选企业,否则按流标处理。     (3)拟中选药品报价降幅以企业申报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准计算。      非中选品种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     属于本次采购目录范围的非中选药品和未纳入本次集采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药品全部纳入监控管理,其采购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约定采购数量,具体要求由各联盟省份结合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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