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鑫平台待遇_多起案例曝光 零售药店要严查

      发布在:杏鑫平台注册      评论:0 条评论

  医药网4月10日讯 一批典型案例曝光,接下来,零售药店这些行为要严查。     随着国内外疫情形势的转变,目前我国采取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与此同时,为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就在几天前,国家市场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该公告要求,各部门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行为,重点查处口罩、 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及原辅材料。     要知道,在经营口罩、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等防控物资方面,零售药店也是重要渠道之一。既然国家要严管惩涉及这些品类的生产经营者,自然零售药店也脱不了干系。     几乎同时,国家市场总局官网也通报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例。梳理这批典型案例发现,国家局总计通报了20起,其中有11起涉及药店,主要涉及卖假冒防疫品、卖假劣防疫品、非法经营、非法渠道购进等违法行为。     一查药店卖假冒防疫品     第一起:查处苏州某药房有限公司等15家药店经营假冒伪劣“飘安牌”医用口罩系列案     2020年1月31日起至2月初,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下辖四个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辖区内多家药房所售“飘安”品牌一次性口罩质量低劣,涉嫌假冒。各基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响应,快速核查所涉15家药房予以立案。     因涉案医用口罩基本已在案发前的小年夜当天售罄,现场仅在一家涉事药房查到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700只。外包装标注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证编号,适用范围为“医用”,外观质量粗糙,且最小销售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涉嫌假冒伪劣、不符合医疗器械执行标准,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查扣。     经查,各药房所售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实物材质接近,货源均来自叶某。经检验,产品“细菌过滤效率”指标均不足30%,不具备医用口罩应有的防护功能。经进一步查证,涉案15家药房同于1月23日购进了同款“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标注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与产品注册证编号,标称适用范围为“医用”。产品总数达8500袋共17万只,销售均价约13元/袋,货值合计约11.05万元。     涉案15家药房已同时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严从速给予15家药店行政处罚。     案件查办同时,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将该系列案件进展向江苏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进行汇报,协同查办;另一方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园区公安机关干警在河南濮阳县一公司的二楼办公地内,将最终的幕后人员王某、谢某抓获。王、谢二人对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处置。     第二起:查处菏泽市某医药公司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菏泽市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曹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曹县磐石新城批发市场购进“飘安”牌一次使用口罩13件(50包/件,200片/包),当事人提供不出该批口罩的供货方资质证明,经核查该批口罩属于假冒产品。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9635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起:查处青岛市某药店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青岛某 医药连锁公司自2020年1月21日至24日从外地购进涉嫌假冒 “飘安”牌医用口罩,配送给其设在市区的10个门店进行销售,涉案医用口罩近3万只,现场查扣未销售假冒医用口罩860只。     经核查证实,该医药连锁公司销售的“飘安”医用口罩均为假冒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314万元。目前,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查处,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起:查处烟台市某药店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案     2020年2月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批号为“20190305”, 医疗器械注册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核实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为假冒产品。     目前,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查药店卖假劣防疫品     第五起:查处聊城市某药店销售未取得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3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聊城市东昌府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药店销售的的“医用外科口罩”涉嫌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前,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拟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起:查处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业路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6日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当晚抵达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业路分店现场,发现带有“K310”“NIOSH N95”等字样的口罩产品内有黑斑和较为明显的泥黄色痕迹,且内外包装均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     另在店内发现库存有500个标示“Surgical Face Mask”等文字的口罩,内外包装均未见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明和中文标签。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口罩共计24800个,销售金额达8.3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于1月27日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第七起:查处惠州市华医国药大药房等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系列案     2020年1月28日,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26号小区的惠州市华医国药大药房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75个“三无”口罩待售,同时发现其上游供货者严某某(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滔光门窗店经营者)再次送货到该药房,现场发现车内有“三无”口罩共计7200个。当天还对位于惠州市陈江街道办事处金湖路43号、陈江五一花园小区K6号的惠州市惠城区五味药室、惠州市宝芝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陈江五一花园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无”口罩3000个。     经查,上述涉案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三无”口罩的情况下,擅自作为医用口罩对外销售并获利,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惠州市仲恺新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30日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     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     第八起:查处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2月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群众投诉,反映“河源市常春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伪劣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为20个100元。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其实物包装上印刷脱色、产品粗糙,源城区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核查投诉情况。     经检查,现场已无涉诉产品“河南飘安牌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在售。经调查,销售人员承认确有销售涉诉医用口罩的行为,共购进医用口罩4000个,购销记录显示,购进价格3元/个,销售价格5元/个,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20000元。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月3日将该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并已刑拘1人。     第九起:查处佛山市源参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佛山市顺德区源参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获8350个外包装标示“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英文字样的无中文标签、无生产 企业、无生产批号医用口罩。     经调查,该店负责人无法提供医用口罩的购进凭证、生产企业证明材料以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违法行为。     目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并会同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查药店 非法经营     第十起:查处惠州市国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0年1月27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位于惠州市下角中路四方池3栋商场的惠州市国泰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口罩,现场查获外包装标示“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字样的无中文标签口罩66盒(规格为50片/盒)、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小狮子瑞恩”口罩51盒(10片/盒)、无厂名(韩文)口罩43包(10片/包)、无厂名(日文)口罩28包(10片/包)、辉煌口罩5包(10片/包),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口罩予以扣押。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2日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并刑拘1人。     四查药店非法渠道购进     第十一起:查处德州市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德州市夏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该药店销售的两种“一次性使用口罩”均标注为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分别为“冀械注备2017264024”和“鲁械注准20162640455”),上述产品分别从德州某医药公司和德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药店不能提供供货单位资质,涉嫌存在非法渠道购进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夏津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给予当事人责令整改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Responses

评论已关闭。